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小娟:
本院受理原告邓志强诉被告陈雪敏、黄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24597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陈雪敏上诉请求法院:1.依法撤回(2020)粤0605民初24597号民事判决书;2.上诉人于放款当天向原告的员工侯生微信转账24000元作为平台费用,应在本金中予以扣除;3.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了两个月利息合共42000元,应予以扣除;4.依法减除上诉人支付的5000元订金费用;5.被上诉人全额承担受理费及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