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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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1706号原告黄德辉诉被告陈建武、谢海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1-04-16 17:33:5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建武、谢海倩: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31706号原告黄德辉诉被告陈建武、谢海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31706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陈建武、谢海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予原告黄德辉,并支付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予原告黄德辉;二驳回原告黄德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建武、谢海倩负担,两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30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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