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许知平:
本院在审理(2021)粤0605民初1096号案原告陈炮诉被告许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知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炮归还借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