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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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452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颖升五金厂诉被告莫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1-02-26 17:29:3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莫桥

本院受理的(2021)粤0605民初452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颖升五金厂诉被告莫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喷砂加工费16391.6元以及利息(以16391.6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卢柱平、人民陪审员柯仕广、郑勇杰组成,由卢柱平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6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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