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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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2125号原告利永康诉被告李志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1-02-26 17:28:4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志凯

本院受理的(2021)粤0605民初2125号原告利永康诉被告李志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粤0605民初212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6703.4元;2.被告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民间同业诉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自2017年3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46个月利息为975元),本金利息合计7678.4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游胜平、人民陪审员郑勇杰、招顺来组成,由游胜平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6月1日9时45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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