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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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炳堂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拿破伦摩摩奶茶店、任智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1-02-26 11:30:27

佛山市南海区拿破伦摩摩奶茶店、任智强: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22804号原告李炳堂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拿破伦摩摩奶茶店、任智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228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智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交还与原告李炳堂签订的《租赁合同》项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东秀盐秀路2号高村综合楼G座111号的房屋予原告李炳堂;二、被告任智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的使用费余额37983.87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李炳堂;三、驳回原告李炳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2673元(原告已预交3558元),由原告负担1337元,由被告任智强负担133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予收退。原告多预交的885元诉讼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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