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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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再3号再审申请人谢剑云、韩丽钦与被申请人陈生友、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鸿崴家具有限公司、韩圣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区人民法院2021-02-26 11:22:4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605民再3号

佛山市南海区鸿崴家具有限公司、韩圣程: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谢剑云、韩丽钦与被申请人陈生友、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鸿崴家具有限公司、韩圣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申35号案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5民再3号案的再审申请书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参加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2020)粤0605民申35号案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1)粤0605民再3号案中,再审申请人谢剑云、韩丽钦提出再审请求:1.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20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为从被申请人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2. 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20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要求谢剑云、韩丽钦对鸿崴公司关于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杨扬、余素芬、潘宪中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余素芬担任,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第四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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