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珠海市川江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杰、梁燕萍:
本院受理原告汤小枝诉被告珠海市川江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杰、梁燕萍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30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川江汇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合作经营补充协议书》;2、被告川江汇公司归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100万元,被告梁燕萍、第三人陈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川江汇公司支付原告合作利润款人民币120万元(合作利润款自2020年6月起算至11月,扣除疫情期间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的合作利润款,即20万/月x6个月=120万元),被告梁燕萍、第三人陈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廖锡燕、人民陪审员黎盛威、人民陪审员黎凤萍组成,审判长由廖锡燕担任。本院定于2021年6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4楼第31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