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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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358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亨亚铝材经营部诉被告何木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1-02-24 18:02:5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何木金

本院受理的(2021)粤0605民初358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亨亚铝材经营部诉被告何木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912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同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为标准计付);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黄华文、人民陪审员胡耀民、范健良组成,由黄华文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5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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