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何木金:
本院受理的(2021)粤0605民初358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亨亚铝材经营部诉被告何木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912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同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为标准计付);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黄华文、人民陪审员胡耀民、范健良组成,由黄华文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5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