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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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3629号原告佛山市嘉实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胜迪电器有限公司、张言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1-02-24 18:02:3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胜迪电器有限公司、张言自

本院受理的2021)粤0605民初3629号原告佛山市嘉实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胜迪电器有限公司、张言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付拖欠的货款30485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7344.32元(暂以304850.8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算至2020年12月8日,2020年12月8日后之利息损失,以304850.8元为基数,仍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322195.12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黄华文、人民陪审员胡耀民、范健良组成,由黄华文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5月31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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