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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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3999号原告佛山市威利特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宝驰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邵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1-02-24 18:00:1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中山宝驰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邵锦文

本院受理的(2021)粤0605民初3999号原告佛山市威利特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宝驰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邵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 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9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 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杜展媚、人民陪审员朱雪芳、招顺来组成,由杜展媚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5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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