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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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1843号原告刘渭璋诉被告戴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1-02-24 17:53:4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戴龙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渭璋诉被告戴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218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戴龙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84806.24元及以184806.2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20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予原告刘渭璋。二、驳回原告刘渭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13.74元(原告刘渭璋已预交),由原告刘渭璋负担890.08元,被告戴龙荣负担3923.66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刘渭璋已多预交的3923.66元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刘渭璋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刘渭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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