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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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508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合建筑工程( 深圳) 有限公司、吴代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裁定

区人民法院2021-02-23 11:10:4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代科: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合建筑工程( 深圳) 有限公司、吴代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25080号案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6.16元,减半收取计3118.08元、财产保全费2165元,合共5283.08(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付),由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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