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锦明、叶某:
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32416号原告张卫东、周兴斌、李茂发、张永国、刘玉夏、陈昆、张巨章、戴恩华、东莞市恒春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锦标、张锦明、叶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民事诉状变更及补充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粤0605民初3241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叶锦标、张锦明于2018年1月4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座××××房和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车位×××的分割协议及变更登记;2.撤销被告张锦明、叶某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肖刚、人民陪审员朱雪芳、黄伟淳组成,由肖刚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5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