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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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327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天的塑机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明智兴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惠州市明智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1-02-22 19:19:3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惠州市明智兴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惠州市明智兴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1)粤0605民初327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天的塑机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明智兴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惠州市明智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316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8日共222元,13160×3.85%×158/360),共合计13382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梁敏红、人民陪审员麦惠贞胡耀民组成,由梁敏红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5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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