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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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3648号原告高玉玲诉被告惠州市明智兴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惠州市明智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1-02-22 19:19:0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惠州市明智兴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惠州市明智兴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1)粤0605民初3648号原告高玉玲诉被告惠州市明智兴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惠州市明智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废料购销合同》于起诉之日解除;2.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押金2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起诉之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3.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多付货款7898.8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起诉之日起,以7898.8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梁敏红、人民陪审员麦惠贞胡耀民组成,由梁敏红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5月27日10时4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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