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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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282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翔隆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明智兴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惠州市明智兴实业有限公司、陈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1-02-22 19:17:3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惠州市明智兴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惠州市明智兴实业有限公司、陈杰:

本院受理的2021)粤0605民初282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翔隆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明智兴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惠州市明智兴实业有限公司、陈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惠州市明智兴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惠州市明智兴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248904.2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1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3.85%的基础上浮50%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23日为2202元;以及以未付货款128904.2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3.85%的基础上浮50%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23日为1734元)2.被告陈杰对上述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确认原告对抵押物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述费用暂合计252840.2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梁敏红、人民陪审员麦惠贞胡耀民组成,由梁敏红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5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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