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丘友特斯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1)粤0605民初2813号原告张凯鹏诉被告佛山市丘友特斯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丘友特斯健身俱乐部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合同总金额13200元);2.被告退还原告私教课程费用6600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卢柱平、人民陪审员范健良、黄伟淳组成,由卢柱平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5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