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林海青:
(2021)粤0605民初340号原告陈锦泉与被告胡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340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7日起计算到被告还清借款日止);3.被告支付本案件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袁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雪芳、黎盛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5月20日10时在第四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