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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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2048号原告顺德区陈村镇鸿钿发不锈钢经营部与佛山市南海区首匠金属制品、邓常政、邓满红、刘伟光买卖合同纠纷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2-02 10:43:2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首匠金属制品、邓常政、邓满红、刘伟光

本院受理原告顺德区陈村镇鸿钿发不锈钢经营部与佛山市南海区首匠金属制品、邓常政、邓满红、刘伟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2204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首匠金属制品、邓常政共同向原告赔付实际损失268609元;二、被告邓满红、刘伟光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首匠金属制品、邓常政应赔付的26860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廖锡燕、人民陪审员梁文刚、人民陪审员李彩云组成,审判长由廖锡燕担任。本院定于2021年3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4楼第31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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