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阳: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26312号案原告郭玲诉被告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2631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李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300元予郭玲。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支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