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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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俊杰与被告何瑞华、被告陈智君之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605民初24268号

区人民法院2020-11-30 18:13:1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何瑞华

本院受理原告钟俊杰与你及被告陈智君之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2426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20191023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及《质(抵)押物,文件交接免责协议》;2.被告何瑞华向原告返还粤E8862T号牌宝马汽车的转让款项126000元及赔偿保险购买费用4802.4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30802.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立案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陈智君对上述被告何瑞华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0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莫文华、人民陪审员陈少英、人民陪审员郭淑嫦   组成,审判长由莫文华担任。本院定于2021年3月2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4楼第3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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