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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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南海天雨智能灭火装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粤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及广州市粤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605民初21459号

区人民法院2020-11-30 18:10:5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粤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天雨智能灭火装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粤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及你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2145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48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4850元货款为本金,按日利率3‰自2019517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629日的违约金为67300.95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莫文华、人民陪审员谭小燕、人民陪审员曾春前组成,审判长由莫文华担任。本院定于2021年3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4楼第3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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