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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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学文与江志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605民初27747号

区人民法院2020-11-30 18:08:2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江志浩

本院受理原告赵学文与你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2774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2374元及利息(利息以92374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莫文华、人民陪审员何少琼、人民陪审员李展鹏组成,审判长由莫文华担任。本院定于2021年3月4日下午4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4楼第3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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