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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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5650号原告罗名样诉被告江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1-30 17:55:5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江德英: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15650号原告罗名样诉被告江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1565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江德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86500元,并支付以3865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原告罗名样; 二、被告江德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律师费25000元予原告罗名样;三、原告罗名样有权对被告江德英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黄海路河畔花园36座1A房 [权利证号:0200089594,土地证号:国用(2010)0704767)、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9)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011516号]的不动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罗名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名样负担162.02元,被告江德英负担8052.98元。被告江德英负担的部分应予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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