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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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4601号原告高进宝与被告周传家、谭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1-13 17:09:4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传家、谭建明:

关于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14601原告高进宝与被告周传家、谭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14601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传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进宝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以及以6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高进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34.52元(高进宝已预交),由周传家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缴,本院依法强制执行。高进宝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受理费1334.5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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