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0)粤0605民初16449号案原告林玲玲诉被告刘志萍、利方时、佛山市新盛源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1-13 17:07:21

                 广

      

刘志萍、利方时: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16449号案原告林玲玲诉被告刘志萍、利方时、佛山市新盛源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16449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刘志萍、佛山市新盛源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玲玲归还借款本金18919元,并应以189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0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利息给林玲玲,息随本清;二、被告刘志萍、佛山市新盛源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玲玲返还律师费6000元;三、被告利方时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刘志萍、佛山市新盛源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林玲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全额收取1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玲玲负担744元,三被告连带负担63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09102853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406050200030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