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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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5924号案原告周勇坤诉被告张华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1-13 17:06:42

                 广

      

张华赞: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15924号案原告周勇坤诉被告张华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15924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张华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勇坤归还借款本金294900元及利息39342元,并应以294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周勇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全额收取648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勇坤负担219.9元,被告张华赞负担627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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