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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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851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新厅塑料制品厂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镇鸿塑料吹膜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1-12 17:01:5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镇鸿塑料吹膜厂

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2851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新厅塑料制品厂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镇鸿塑料吹膜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4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以543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卢柱平、人民陪审员柯仕广、朱雪芳组成,由卢柱平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2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一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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