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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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6247号原告佛山市铭威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惠佳科技有限公司、兰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1-12 16:59: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州惠佳科技有限公司、兰贺春

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26247号原告佛山市铭威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惠佳科技有限公司、兰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广州惠佳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0146.90元及利息(利息以50146.9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日);2.被告兰贺春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肖刚、人民陪审员黄国全、胡耀民组成,由肖刚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3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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