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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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761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原告佛山市南海上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区人民法院2020-11-13 16:57:4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李海清: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上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1761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李海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10日的物业管理费1408.33元予佛山市南海上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李海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述第一项物业管理费截至2020年11月13日的违约金56.36元及以1408.33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违约金予佛山市南海上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总额以650元为限,该违约金可在李海清已支付予佛山市南海上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保证金650元中抵扣;三、驳回佛山市南海上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佛山市南海上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李海清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佛山市南海上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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