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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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049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广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驯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诉状

区人民法院2020-11-11 18:48:0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0)粤0605民初20499号    

林驯峰: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广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驯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20499号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4091101930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被告向原告返还涉讼房屋;3.被告配合办理注销编号为2014091101930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涉讼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及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4.被告支付违约金375206.2元(1876031×20%);5. 被告支付涉讼房屋的使用、折旧费,自2016年1月10日起按照每月千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被告返还房屋之日止;6.被告承担原告支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872.82元;7.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方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惠烨、高国泉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定于2020年2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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