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祝区雅: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24295号案原告梁金富诉被告祝区雅诉被告罗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24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祝区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金富归还借款本金34480元、利息548.8元,并应当以本金3448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付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予原告梁金富;二、驳回原告梁金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4.74元(原告已预交464.74元),由原告负担36.74元、被告负担428元,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