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徐政权: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4288号原告易学洪诉被告徐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4288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易学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491.9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2745.99元(原告已预交5491.98元),由原告易学洪负担。对于原告已多预交的2745.99元,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