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0)粤0605民初11962号案原告林少芬诉被告陈烙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1-10 18:02:29

                广

   

陈烙金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11962号案原告林少芬诉被告陈烙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1196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烙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少芬归还借款本金77000元,并支付以7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收取2540.72元(原告已预交2540.72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09102853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406050200030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