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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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0175号案原告戴小兵诉被告高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1-10 18:01:40

               广

   

朱遵义、朱仁义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10175号案原告戴小兵诉被告高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1017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遵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小兵归还借款本金210万元,并支付以2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戴小兵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收取24502.18元(原告已预交24502.18元),由原告负担902.18元,被告朱遵义负担236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236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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