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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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6403号原告刘恺妮诉被告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1-10 18:00:4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刘松: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26403号原告刘恺妮诉被告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26403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84231元及利息 (请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84231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15日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为676元;2.本案律师费1500元、诉讼费、保全费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黄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曾春前、郑勇杰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7日上午11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43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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