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何利: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24743号原告刘小伟诉被告何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24743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从2020年5月1日至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黄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曾春前、郑勇杰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43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