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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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7865号原告广西华川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泽辉、佛山市高标好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泌冲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1-10 17:31:5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泽辉

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27865号原告广西华川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泽辉、佛山市高标好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泌冲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李泽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泌冲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货款人民币4787854.12元及利息1217598元(利息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25日);2、被告佛山市高标好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娃雯、人民陪审员胡耀民、谭勇强组成,由张娃雯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2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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