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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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7687号案原告吴金文诉被告柳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0-23 16:47:18

                  广

      

柳进: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7687号案原告吴金文诉被告柳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768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柳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金文归还本金390710元,并应以3907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3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吴金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全额收取9841.56元、财产保全费3540.78元,合共13382.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金文负担受理费3476.56元及财产保全费1250.78元,被告柳进负担受理费6365元及财产保全费229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受理费6365元及财产保全费229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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