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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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224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天立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强生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0-23 16:21:52

 

 

广

  

惠州市强生鞋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天立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强生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122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惠州市强生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18482元及以123482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123482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以118482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天立皮革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天立皮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69.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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