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国忠:
本院受理原告蒙庆惠与被告郑国忠、第三人杨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122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郑国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8600元予蒙庆惠。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5元(蒙庆惠已预交),由郑国忠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蒙庆惠,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