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宁波宏盛富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全储物流有限公司诉宁波宏盛富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112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宁波宏盛富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运输款21650元以及分别支付以1135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以103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滞纳金予广东全储物流有限公司;二、驳回广东全储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元(广东全储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全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0元,由宁波宏盛富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迳付予广东全储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