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合肥敬搏智能门窗有限公司、汪洋: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富球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敬搏智能门窗有限公司、汪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79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合肥敬搏智能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56738.89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19年9月4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16.8%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富球铝业有限公司;二、被告合肥敬搏智能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000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富球铝业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富球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23.21元,财产保全费2627.74元,合共10250.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39.38元,由两被告负担9611.57元。原告多预交诉讼费的9611.57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