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谭云五、谭槺球、谭惠球、谭绮兰:
本院受理原告谭耀球与被告谭云五、谭炎章、谭惠球、谭槺球、谭绮兰、谭小兰、谭瑞兰继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9241号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准许潘耀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潘耀球已预交1050元),由潘耀球负担。潘耀球多预交的525元,经其书面申请, 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