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0)粤0605民初15410号案原告陈东晓诉被告黄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0-21 17:07:55

               广

   

黄文华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15410号案原告陈东晓诉被告黄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1541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文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东晓返还借款本金1165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16500元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予原告陈东晓,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陈东晓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计1385元(原告已预交1385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当负担的受理费138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09102853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406050200030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