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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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4999号案原告佛山市九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圣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0-21 17:07:09

                广

   

四川圣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14999号案原告佛山市九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圣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1499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圣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九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自2019年4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5万元自2019年4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40万元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20万元自2020年1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息随本清)予原告佛山市九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九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89.3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计6944.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44.67元(原告已预交11944.67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11944.67元,经原告申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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