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登涛: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14390号案原告杨云妃诉被告杨登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1439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登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云妃返还借款本金133271元;二、驳回原告杨云妃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72.4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计1486.21元(原告已预交1486.21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