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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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30035号案原告林灿斌诉被告林奕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0-10-21 17:05:38

                 广

   

林奕雄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30035号案原告林灿斌诉被告林奕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3003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奕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灿斌归还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90万元自2019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20元(原告已预交14520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当负担的受理费1452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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