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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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南海东陆机械加工场与被告中山松德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郭景松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605民初16939号

区人民法院2020-10-16 18:52: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郭景松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东陆机械加工场与被告中山松德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及你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5民初1693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中山松德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41406.88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直至被告清偿之日止;2.被告二郭景松对被告一中山松德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莫文华、人民陪审员朱雪芳、人民陪审员黎凤萍组成,审判长由莫文华担任。本院定于2021年1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4楼第33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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